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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物业公司    时间:2020-09-29

中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保证资金安全,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强化风险控制,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和管控效果,规范公司资金的运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纺织《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现金的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现金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及现金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

 

第二节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现金业务的岗位分工应包括:现金收付的授权审批、现金收付的实际办理、现金收付的会计记录、现金收付的稽核检查。以上以及与现金收付业务直接有关的业务经办岗位必须坚持不相容职位相分离。

第七条 公司现金支付审批流程为:经办人→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批→总经理审批→出纳付款,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第八条 出纳负责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其他人未经授权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三节  库存现金管理

第九条 现金收支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纺织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所发生的收支业务必须当日由出纳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不超人民币20000元,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特殊情况需经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要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第二日送存银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支付现金必须有收款人本人签字,非特殊情况不得代领,确需代领的则必须有收款人委托书、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代收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应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库存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九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必须配备专门的保险柜来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保险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向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应在保证现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随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原则上不得借支现金,确需借支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支付,并由借款人负责此款的归还或费用报销。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索。

 

第四节  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企业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注销:

(一)开设或核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应严格遵守中国纺织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账户开立10个工作日内,要将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等信息报上级财务部备案。各企业超过1年未使用的账户必须及时销户,并在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财务部备案。

(三)开户银行的选择应严格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即应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八家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离岗时应安排他人代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禁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严禁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占用他人资金。

第二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记录与审核:

(一)根据不同的银行账户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应逐日逐笔登记,每月与会计总账核对。

(二)公司指定专人(办理银行收付款项业务的人员除外)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并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由独立的第三人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款,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凭证应附有付款审批单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上报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未经申请批准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第五节 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行汇票、本票存款的管理:

(一)各企业应妥善保管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对由于遗失或未及时挂失而造成企业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相关责任人在收到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时,应严格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填写是否正确,如有必要可通知银行查证票据真实性。由于未对票据进行审查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内各企业不得接受外部单位的商业汇票。

 

第三十一条 支票的管理:

(一) 支票的购买必须按照银行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派专人到银行购买。支票购买后,必须及时进行登记,由出纳人员保管。

(二)出纳应检查所有支票是否连续编号;空白支票要严格控制,妥善保管;有权签署支票的人员不得保管空白支票。

(三)领用银行支票,应凭支票领用单,经审批人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会计人员审核后,出纳据此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支票领用人在银行支票使用簿及存根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银行支票使用簿及相关台账应连续编号记录。支票存根作为记账凭证附件或附在年终银行对账单后。

(四)签发银行支票应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最后在申请单上加盖“已付讫”戳记。禁止签发空白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应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下属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空白支票,如确需要签发空白支票,应加强封口管理,支票额不得超过 10万元。

(五)任何有文字或数字更改的支票均应作废。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单独保存,并登记银行支票管理台账,标注“作废”;作废支票应于年终并入会计档案管理。

(六)所有已经签发的支票,应当于当日及时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且定期与应付款或其他总分类账的借方进行核对;每月应审核支票使用情况与支票管理台账情况,避免有遗漏、丢失情况。

(七)借出支票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凭正式发票报销,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应到财务部门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支票报销必须附发票、入库单等。

(八)对于分期付款的业务,由会计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监督付款,避免多付、少付。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下属企业现金业务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企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检查监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现金业务。

第三十三条 现金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现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现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未分离的现象。

(二)现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现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票据的使用与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2018912日公布的《中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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